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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交司机,我们的工作时间每天为14个半小时至16个半小时不等,就是早上上车到晚上下车的时间,而公司给我们算工资的时间只有11.12个小时,说开车就算时间,车子不走就不算。请问这样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追讨加班费.还有公司不续合同,也不给于补偿,还欠我16.5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也没得补]

合同纠纷 2018-11-02 1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追讨加班费,加班费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平时工作日加班的是正常工资的
    1.5倍,周末加班是正常工资的2倍,公众假期加班是正常工资的3倍,你得有证据证明你什么时候加班多长时间,否则无法追讨。
    2、有关公积金问题请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有关医保问题,请向医保中心投诉
    3、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不续约,但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后一个月内通知你,否则你们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4、请向劳动部门申诉
    5、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你们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关于劳动合同不续签,例如,女职工怀孕的,合同到期,公司不需要续签,但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公司以原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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