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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结婚到现在有四五年的时间了。结婚第二年时候,她在家里就有和别的男人聊天的习惯,而且说的内容不堪入目,可以说是对我的精神背叛。并且偷偷几次和他人(网友)私跑,别家里和乡亲及时发现!    家里人和乡亲为了挽救我们的婚姻,把仅在手上五六个月的二小子放在家里父母赡养到现在,刚外打工一年表面没有问题,可在第二年的时候她晚上和我同床,白天和被人同睡。最终被厂里以多次请假为由开除!并在生活中给发现,我以多次婆心劝说,她多次离家出走,被我找回。我看她真心一定!就说大家离婚,她也满口答应。但是,她家父母要我赔偿青春费用20万,并不让她女儿和我离婚,在我家里闹的鸡犬不宁,造成生活方面,奶奶不久与人世相隔,爷爷瘫痪床上不起,两个孩子吖呀待语,经历的我只想在点离婚在我东簇西补的情况下,我起诉离婚。    她不肯离婚的同时不故孩子的生活继续与他人同居,三番五次的拿她的生活来刺激家人!家人本来就在附近威望尚可,每次造成家里人过大的变故。从去年到现在从为回家,也为打给孩子一个电话。现在我想再次起诉离婚。但是,由于家里有两个孩子,还有一个瘫痪在床的爷爷。再也没有更多的金钱起诉,上次起诉老婆出庭,她家以完全扭曲事实并一种无耻的态度伪证藐视法庭。说我和她家庭和睦,是我坚持离婚。但是,事实并非她家人所说!    在开庭后她家人在被人面前说从我这里赔偿青春费用20万,才肯离婚!要不就坚持到底,她女儿已经有找到了男人。可是,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她现在已经打乱了我的正常生活。每次制造的烦恼让我精神崩溃,我要打工赡养我两个可怜的孩子还有本应该享受天伦之年父母和爷爷奶奶。奶奶在不经人意中逝世,我的愧疚与内愤!我应该怎么办?请你帮帮我这个无助的八零后

离婚 2018-11-02 17: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是第一次离婚案件中的原告起诉,需要等判决生效后过六个月,如果是第一次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起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通常会依照下列原则进行: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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