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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从事设备维修工作!2007年5月14日早,上班后对设备进行正常巡检,在巡检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打出一根铁条,打到左脸上并崩进我的左脸颧骨里,导致我左脸受重伤!时近两年已在左脸留下8CM长约半厘米宽的疤痕!而当时未做工伤鉴定,未交各种保险!(但根据《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之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这一条款),我无疑是10级伤残!现在我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有公司支付无疑,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基金支付,当时我未参险,此一项赔偿由谁支付?

劳动纠纷 2018-07-03 0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所以关于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多久可以做伤残等级鉴定这个问题是需要根据伤情来判断的。
  • 工伤的赔偿,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而有所不同。


    1、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等;


    2、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建议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按事假处理不合理,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赔偿,如果公司不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以法律形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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