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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9.9日到期,想和公司签订无固定合同(我符合签订条件)。但是续签的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不一样,主要体现在新增加的条款,并非劳动报酬问题。导致2份合同不一致的原因如下:我原来与A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将业务及人员一起卖给了B公司,并且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过期,当时三方签订了一个协议,其中有一条:乙方到丙方(B公司)工作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乙方与丙方的劳动合同继续使用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丙、乙不需要另行订立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明显A公司的对我更有利,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签订?如果可以,B公司拒签的话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02 2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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