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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造成倒欠公司40多天调休,自行离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扣工资吗?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为是工程部的关系,签订的是6天制。但是实际情况,因为我是女生,所以呆在公司的时间多于工程项目上,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天制。现在我在一个月前提出辞职,得知因公司的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公司算作我提前调休的,以至于现在我倒欠公司40多天工日。当时面试时,所说的情况视,在公司五天制,在项目上是六天制,没有说过在公司的五天制里,有一天属于提前调休的,但是签订合同时,财务却说在公司的时间属于提前调休,我后期因为发现和我的情况不太符合,与公司老板娘提出过,如果这样调休,那我岂不是倒欠公司的,老板娘当时回答是,公司这样签订合同是为了避免公司欠我们假,不会说是我倒欠公司的,但是财务每个月计算我的工作时间时都会计算我有4天的提前调休。如果公司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我都不用发工资了,还有倒给公司工资,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吗?如果没有理由却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我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02 2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后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离职后就代表劳动者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并不知悉劳动者已经离开公司的事实,则劳动者和签订合同的对方构成了表见代理,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者离职,公司需要及时将相关人员离职信息知会相关人员。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没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或被辞退,工资应该结算到工作的最后1天。并且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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