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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借款人从银行贷款后失踪,担保人是不是要平均分担责任?如果担保人也有逃逸现象,银行会不会冻结担保人本人及家属的银行账户?

银行 2018-11-02 2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为连带保证,约定了保证方式的就是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当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务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这件事与债务人的父母是没有关系。你去找他父母也解决不了问题。
  •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为连带保证,约定了保证方式的就是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当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务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这件事与债务人的父母是没有关系。你去找他父母也解决不了问题。
  •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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