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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现在苏州一家上海大众4S店任客户总监,工作中他先后根据公司安排参加了为期1-3天左右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新车上市知识、岗位资质认证等,这些都是上海大众总部要求经销商相关岗位必须参加并考核通过的,培训费由上海大众总部承担。4S店负担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补贴)。他与经销商签有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签有补充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上笼统规定:从参加培训时间开始计算,至离职时间,如不满一年的,职工需承担100%的培训期间费用(即差旅费);一年至一年半的,要承担70%;两年以下的,承担50%;两年以上的不承担。因他工作期间需根据4S店的安排,不时要参加这类所谓的上海大众培训,所以形成这样一个结果,无论他什么时候提出辞职,他都需要赔偿一定的培训费。请问:(1)他所参加的这类性质的培训是否属法律规定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2)4S店的培训协议是否合法?(3)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职工培训费应如何赔偿?

国家赔偿 2018-11-02 2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专项培训实践中是以正式发票或相关票据为准的,如果没有,一般不认可该数额;
    2、有了培训还要有约定“服务期”,只有服务期没满辞职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3、违约金是递减计算的,而且总额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
    4、如果单位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是进入新企业报到后,第一份需要劳动者亲自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每个劳动者依法获得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证件,更是企业依此管理员工和兑现承诺的依据。因此,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劳动合同》基本上是由企业事前草拟好的一个“格式化”的文件,只是因岗位不同、工作标准不同、责任不同、劳动者的能力不同等等,在具体填写时,一些数据和文字描述有所不同而已。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所以,既然是一份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劳动者就可以参与制定。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未满最低服务期辞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最低服务期的剩余部分占最低服务期的比例退还培训费。上述规定有四个要素:
    一、劳资双方对于最低服务期有约定,
    二、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进行培训,
    三、劳动者在最低服务期届满前辞职,
    四、劳动者仅须退还培训费,不退还工资、福利、社保、差旅费等款项。 综上,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特别约定,否则,用人单位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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