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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业务员,2012年进一家公司上班被分派到外地,2014年11月因和经理发生矛盾辞职,在辞职前我知道在我辖区有一个的客户有近7个月的回款未回给公司,公司以辞职后员工不属于公司职员及公司的客户未回款为由拒绝补发剩下的7个月提成。多次交涉未果,今年3月份从别人那打听到欠款7个月的客户已结清货款,请问现在我通过法律途径还能要回提成吗?(1.上班时候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公司3年了未交任何社保保险,其中说有意外保险但一直没见过保险单或其他东西。2,现手头只有未盖章的工资条和刚上班时候公司给办的工资卡。3.因公司客户回款是直接打款到公司财务账目上,我这边暂时没有证据证明客户在我离职前欠公司7个月的货款)请问,我这种情况能申请劳动仲裁吗?能否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仲裁 2018-11-03 02: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 针对社保,根据《劳动法》第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一年未交过社保,对于这一年应该交纳的社保,公司应该给你补交,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应该在你离职后15日内公司就应该为你将社保关系转移出去。
    前公司未履行协议,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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