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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份的时候我战友找到我,他借他姐姐的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让我为他担保,我和我另外的一个战友为他担了保。2011年8月份的时候他将这笔贷款还完。2011年10月8号,他又说用房产抵押贷款,让我继续给他担保,就带银行的信贷员来我单位,拿出空白的合同让我签名,我也没详细看合同就给签字了。2013年5月21日,银行的清欠办找到我,说我有笔不良贷款没偿还,贷款金额是3万元。是三个人联保形式贷的。贷款时间是2011年9月28日。其中有一个人我们根本不认识,另一位是我的战友,但他说根本没找过他,他也没在合同上签过字。信贷员也承认是假的,并将本金和利息3万6千多以我战友的名字还给银行了。从2011年9月28日到2013年5月21日,没收到银行的任何信息。不是清欠的找到我,我还不知道我有这笔贷款。而且,合同上的漏洞也百出。请问,我该怎么办?

银行 2018-11-03 0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 信用贷款担保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 如果做银行抵押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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