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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珠海一教育机构里担任\"市场主管\"职位,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25日-2017年8月25日,试用期为2014年8月25日-2014年11月25日.2014年8月26-9月1日公司安排到本机构\"长沙校区\"学习,过去之后没有系统性培训,只是简单考察和询问.2014年9月10-14日到本机构\"三亚校区\"学习,同样的也是交流,没有系统性培训.合同上其中有两条我是有疑问的:1.乙方(我)因参加甲方出资学习,培训或境外考察,需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一定年限的服务.在培训或服务期内,因乙方要求而接触本合同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0条(指不符合录用条件)规定而被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偿还甲方提供的学习,培训等费用.2.乙方保证在两年内不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并不得在同类竞争企业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现在工作一段时间与老板价值观相违背,无法交流.打算辞职.当时入职没看很清楚就签了,辞职的话我将付出什么代价??

仲裁 2018-11-03 1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公司培训员工时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且对于服务期的长短,国家没有上下限限制。签订培训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第
    一、培训协议应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限未到,企业与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将培训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 通常上,在试用期内,很多公司都会以没过试用期,不给签劳动合同,其实这是违法行为。要是在经过你提醒之后还不肯签的,那么在选择走人时千万要记得拿他们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还是不肯的,那就只能先走个仲裁解决,要是有需要的建议可以先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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