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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6月入职一家企业工作,至2014年6月份,已在此公司工作满十年。第三次和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8月31日终止。本人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工资,第二部份是伙食补贴,第三部分是按年发放的特别奖金(特别奖金是另外签署劳动补充协议,发放的条件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当时签署本补充协议是因为工作表现好且在关键工作岗位上,公司怕单独给我加薪 引起调薪的不公,故用了这种方式)。现单位同意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续签特别奖金的劳动补充协议。这样本人就少了第三部份的特别奖金 。那么我司这样变相降低待遇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单位只同意给我第一部份和第二部份的收入,而我又想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我应如何去维权,去争取到这第三部份的收入?最无奈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因为变相降低待遇可拒签劳动合同而获得补偿金?

合同纠纷 2018-11-03 15: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到期情况下,用人单位保持原单位不变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签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出现不续签合同的,那么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近12个月平均工资为补偿标准,而且劳动者工作6个月以上及1年的,那么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下,补偿半个月工资。  如果单位不续签合同,而且在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要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须用人单位批准。如果劳动者采取媒体通知的方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媒体发布三十日后,即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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