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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我从1998年在一个电站工作2002年时那个电站卖给了另一个单位,一直到2011年这个单位又把这个电站卖了。他们把我调到另一个电站。现在公司有工龄工资但我的只有一年。我从1998年到现在2012年没换过工作单位。我找领导。领导说我以前是临时工。但我找到最早的合同是2006年签的。当时给我签的是运行管理。当时是一年一签的合同,但2006年以前他们没给我签合同。他们只给我算一年的工龄这合法吗。请尽快帮我。还有一个问题。昨年也就是2011年7月公司统一涨工资门卫这些全部都涨了。也就是他们从2011年1月就开始涨了,当时补了7个月的工资一般员工补的是2100元按照每月300元涨的。有些班长就要补的多些。我们这个电站的就要补的少些。当时我们有6个人上班,但我们4个一点没补和涨。其中两个涨了。从那以后有两个和我们一起上班的他们每月就多我们700元左右但当时没给我们几个涨。我们当时问领导。领导说公司还没具体决定我们涨不。从2012年6月我一直打电话问领导说他们不是说给我要涨的为什么没涨。从2012年6月他们就给我涨了些。5险一金是从2012年1月开始给我买的。但2012年6月以前的工资也还是不涨。前几年他们是叫我们自己买保险来报的也只买了养老保险。2006年开始买来报的保险。公司每年按百分之60报的。别的保险都没有。到现在我一直在找他们领导。也一直没给我们处理。这样合理吗?尊敬的律师人生能有几个十多年呀。我一直在这个公司工作。他们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吗?请你们尽快帮我。

保险纠纷 2018-11-03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具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否说明承租人就无权转租呢?法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赋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选择权。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
    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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