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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今年十岁,孩子爷爷是房主,去世了;孩子的爸爸去世了,孩子的奶奶带着孩子爸爸前妻的孩子失踪十三年了,而我也和孩子爸爸离婚五年了,因为我一直没有再婚,孩子爸爸去丗前把我和孩子接回家住了,现在,所有的人都不在了,只剩下我孩子,我想问一下,能否将此房主名更到我孩子名下?怎样更?

离婚 2018-11-04 0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起诉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法律文书是用公告方式送达的。
    这类案件结案时间会相对较长,一般来说,加上公告期至少需要六个月。
    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是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申请宣告失踪
    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双方同时到庭,因为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双方不到场,调解是无法进行的。因此,如果一方不到庭,短期内另一方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但是,如果失踪者下落不明满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对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宣告失踪判决生效后,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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