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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来自广东省广州市,2001年1月入职广州市某私人企业当司机至今。单位一直以来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8月因单位中某位司机提出辞职,经协商后同意他本人购买社保及其他福利而继续工作,由此惠及我得以从2007年9月开始购买社保至今,但一直没按照工资标准足额购买社保。劳动手册签订从07年8月1日至08年8月1日共2年(劳动合同是这样写的),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 单位有一台1.25吨的货车,两台0.6吨的面包车,共3名司机。由于长期违规装载超载货物(有照片、人证等证据),直接危及到劳动者的人生安全及危害社会公众利益。长期在这个种环境下工作压力太大以至于经常失眠,身体无法承受,经再三考虑决定在2012年9月24日辞职。 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动法规能否得到最大的利益保障?如何操作办理:1.是否能确立2001年1月至2012年9月为该单位的连续工龄。2.追讨2001年1月至2007年8月购买社保。3.追讨2007年9月至2012年9月不足额购买社保的款项。4.追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追讨超时节假日加班工资有效期是否为两年。

劳动纠纷 2018-11-04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1、单位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让员工签字,员工有权拒绝签字,并可以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员工同意签字,单位不需要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三种情形,即:“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就可以了,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员工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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