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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时间还没超过半年,、之前都没签合同,但是有交医社保,公司因为之前跟同事也是劳动纠纷后面回来后要跟我签订合同,公司的合同上体现的是厦门的基本工资,其他工资都为补贴,我要求公司按我们谈的3000底薪加抽成体现在合同上,公司不允许,我就说这样我不同意签合同,随后公司以我不签协议辞退我,让我不要去上班了,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1-04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入职员工参保手续:
    1)带上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的,带一份去即可,以及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
    1.如果公章可带去,带上公章和填写完整的《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即可,此情况下《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由社保机构打印,只需盖公章;
    2.如不能带公章去,填写完整的《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和《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
    3.如员工还没换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则需带员工照片一张,在办理社保的同时办理此证;办理以上手续,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印章。
    为新员工缴纳社保:
    1、除特殊原因,每人只有一个社保账户;
    2、进入新公司时,若员工有社保账户的,应到社保局将员工的账户申请报停(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3、新员工没有社保账户的,要提交员工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原件需要提供给社保局扫描制作医保卡);
    4、在职职工社保异动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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