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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洛阳XX煤业有限公司常村煤矿的一名工人。2006年元月参加工作,当时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2010年3月同单位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201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通知我再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单位一直上班,直到2014年6月29日,单位以我在龙门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超过八年为理由,将我停工。龙门煤业常村煤矿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当初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说要通一保管劳动合同,我的手中没有合同,合同都被单位收走了。 2006年元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单位也没有根据合同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合同纠纷 2018-11-04 1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1、先与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不成的话,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还不行的话,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处理比诉讼的处理要快一些。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公司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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