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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到期,但公司没有提出续签,而我留在公司工作到12月,公司照常给我发工资和交社保,现在我离职了。1、能否要求拿到没有签合同的5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能否根据劳动法46和44条,劳动合同到期视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我年工资?

劳动纠纷 2018-11-04 13: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没有工作年限的限制。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对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两倍赔偿。
    3,违法解除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2)用人单位裁员未听取工会及劳动者意见,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
    (3)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的;
    (4)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4,《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得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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