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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杨浦区,是做软件开发的,本人于2011年2月16号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1万,2012年12月,公司以没有项目可做,经营困难为由,要我降薪为7000,我没同意,因为自后公司一直没有发工资,不知道是否被降薪了,2013年3月27号,公司老板同样以没有项目可做,经营困难,然后说我经常迟到(自公司拖欠薪水,我确实经常迟到一刻钟左右,但我基本会延长下班时间,另外公司没有考勤制度,老板,财务他们上班时间非常自由)为由,口头通知我四月份开始就不用来上班,只补偿一个月工资,但可立马把工资给我,当时无奈答应,这样公司应该给我3个月薪水+1个月补偿金,共计4万,但是在2013年3月31号,公司只给我2万,说我的薪水按将为7000发放,无奈,只有上网来寻求帮助,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8-11-04 1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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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2月16号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只补偿一个月工资,但可立马把工资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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