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品牌厂商的员工,在一家高档商场专柜工作,于厂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2年10月份左右,在我与另一名员工当班期间丢失一件皮草,进价为26000元,当时已经报警。我专柜没有单独的监控录像,警方已将商场的监控掉走。回看商场录像时发现此二人一共进店两次,第一次为我同事接待,第二次是在我同事去仓库取货时我接待的,但监控并无录下犯罪过程,警方只是将此二人列为嫌疑人,我也无法确定皮草的具体丢失时间。现过了三个多月,警方仍未破案,公司要求我与我同事赔偿皮草,每人13000元。我专柜不但没有独立的监控,对皮草等贵重商品当时也没有任何防盗锁等保护措施。在我以往的培训时也未受到过任何关于安全防盗方面的培训。 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有一条这样规定: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丙类过失,一次罚款500至1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相关的约定为: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应赔偿下列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请问,我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额为多少? 谢谢!
争议解决
2018-11-0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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