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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向您们咨询4个问题,1:我们公司是综合工时制的,现在下了个文件,三月份开始实行一个季度就是三个月发一次加班费,这合法吗?我们现在本身都押了一个月的加班费,这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赔偿金吗?2:我现在才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一次是2010.07.26到2011.05.28一年的,第二次是2011.05.29到2013.05.28两年的,但签第三次的时候公司也没跟我们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让干满十年的签了,我们也不知道劳动合同法有这个规定,所以我们签了固定期限合同2013.05.29到2019.05.28六年的,这合法吗?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可以的话赔多?3:我们分早班晚班,一个星期转一次班,早班是早上4点或者5点上班到下午两点下班,其中早餐中餐各扣了我们半个钟吃饭时间,晚班是下午两点到凌晨两三点左右,有时更晚,晚餐也扣半个钟,但我们一直都在公司上班没有离开工作岗位的,这符合情理吗?可以要求赔偿吗?怎样赔?4:我们每个月加班都超出劳动法规定不能超过36个小时加班的一倍多,平时六十多个,例休十几多,2014年甚至很多人半年多都没休息一天的,到现在也是经常20多天一个多月休息不了一天,虽然加班费会都算给你,但这合清理吗?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吗?谢谢了/:@)我们公司下个月(三月份)开始指纹打卡上班,以前一直是笔记的,不用打卡,公司下了一个新的考勤 制度的文件是说一个季度就是三个月月发一次加班费,然后叫我们签名确认,当时没认真看就签了,但是后来看到三个月发一次加班费所以涂掉了,然后部门经理就以涂掉为由找我谈话,问我还要不要继续干,不想干到时候就不要签协议了,他所谓的协议就是岗位聘任协议,一年一签或者两年一签,到今年5月28号结束,但是签的合同要到2019年5月28号,如果协议到期了公司不跟我签了,也不炒我,因为合同没到期,调我去其他岗位合理吗?我是在这个部门做司机的,干了六年,从来没犯过错,也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可以辞职获得补偿吗?您好,我想向您们咨询4个问题,1:我们公司是综合工时制的,现在下了个文件,三月份开始实行一个季度就是三个月发一次加班费,这合法吗?我们现在本身都押了一个月的加班费,这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赔偿金吗?2:我现在才知道

合同纠纷 2018-11-04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一、实行不定时制的岗位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且须经劳动部门审批。不是企业想签就签。不定时工作制仍需遵守国务院有关劳动时间和节假日的规定,法定节日加班的,仍需付加班费。你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二、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全面补交各种社会保险,但不能要求给你支付现金。
    三、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8条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你只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中的一种,而不能两种都要求。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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