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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五名员工最近一次合同的3年合同期限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到期日:二零一四年陆月三十日。公司根据劳动法已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提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我们五名员工也已签字同意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提到:“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我们从公司处了解到,“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包括:劳动法所规定的年限补偿。但是,鉴于公司一直有很稳定的“年底双薪”,公司声明是“年底一个月该员工薪水的奖金”。而且自我们五员工到公司任职,这部分年底奖金,已经是事实上的“年底双薪”!判定标准是:其只和员工薪水挂钩,不涉及员工业绩考量及员工表现,同时不挂钩公司当年业绩表现。(我们五员工有历年年底双薪,公司发放明细。)所以我们五员工共同诉求:公司应该同时增加补偿:合同到期日,员工已服务公司月份的年底双薪的折算部分。该部分计算为:员工月平均薪水x(已服务六个月)/全年月份数

合同纠纷 2018-11-04 15: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公司应该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应该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老板降低你的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老板补足差额工资。
    3、建议你尽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免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来电咨询或来事务所当面咨询。如果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续签的过程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续签。
    2、属于可续签的劳动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业许可证期限已满的外国人劳动合同、已满8年的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不属于可续签的劳动合同范畴。
    3、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有当然续签的情况。当然续签,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4、特殊工种劳动合同续签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如果农民轮换工的原订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期限不得超过8年。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广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满足特定条件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是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不同,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期限不固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
    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可预见性,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不会给员工造成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但是并非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查询。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也会根据企业自身的传统及经济条件,主动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离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做法在国外较为普遍,由于最初雇主在雇员离职时会握手相送,并会同时向员工支付一笔离职费,因此也被形象的称为“黄金握手”。在我国,即使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如果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这笔费用,这种支付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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