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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临时工,跟着一个小包工头在一家装饰公司做事,工资是大公司发的,昨天做事不小心手指中指粉碎性骨折,现在包工头垫付医药费,请问律师,我有证明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算不算工伤?可以可以获得赔偿,哪些培偿,可不可以与他签订协议?现在在年关,想事情早点解决,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04 2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如果您方不是因为职业病吐血,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事务等相关原因受伤吐血,可能较难认定为工伤。
  • 工作证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笔者根据北京现实中的各区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经验,单纯的“工作证”在庭审中,经常被用人单位所否认,而不被仲裁委或法院所采信,其中的原因就是该“工作证”没有公司的公章等能够证明是公司所颁发的证明,所以请劳动者注意该证据的谨慎使用。
    另外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要求索赔,比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辞退赔偿等,在实践中,单纯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还远远不够,还有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比如什么时间入职的,什么时间解除合同的。
    另外还有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多少,这三点是计算索经济赔(补)偿的基础。(文章来自互联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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