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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这个保密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第四条、竞业禁止因乙方工作内容涉甲方商业秘密及其它秘密信息,双方经协商约定以下竞业禁止内容1、乙方竞业禁止区域云南省玉溪市所辖区域及可能影响甲方商业利益区域。2、竞业禁止期间自乙方从甲方离职起二年。3、甲方权利及义务3.1乙方充分理解并接受EP方向乙方在岗期间内所支付的薪资己包含乙方竞业禁止期间的相应津贴,故甲方在乙方离职后,乙方须履行相应竞业禁止的责任期间,甲方不再向乙方进行相应竞业禁止补偿。3.2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对乙方的竞业禁止要求,甲方解除乙方竞业禁止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补偿津贴,

合同纠纷 2018-11-05 0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1]
  • 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指狭义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  
    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 保密协议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的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协议,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保密协议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我国规定保密协议是有期限限制的。 关于保密期限??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
    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规定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以上是关于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规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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