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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公司以口头形式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不胜任此工作。我下午三点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开公司,6月9日,公司发来信息,让其带上劳动合同到公司领取5月份工资。6月16日到公司,公司要求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才发放工资,因上面写的是个人原因离职,我拒绝签订后离开公司。6月19日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7月1日,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公司否认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7月2日,到社保局查询。公司已经给我办理了停保。7月3日把停保证明交到劳动仲裁,仲裁委员认为证据薄弱,可能不予支持我的仲裁申请。请问下如何维权?

仲裁 2018-11-05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时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辞职是可以有工资的,劳动者辞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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