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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名离职员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差额(当时公司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的),个人部分也要公司承担吗?社保局现要求公司先补交,个人部分要公司找个人追缴,这样合理吗.(因为在协商时申请方明确表示不承担个人部,而且他现在又不在职,公司如何去追缴他个人应交部分?)

劳动纠纷 2018-11-05 1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公司没有给交保险,可以找单位,单位会给你补缴,如果你自己单位已经扣了保险,全额由单位交;如果单位没有扣你保险,你自己缴个人部分,单位缴单位部分。缴纳比例:企业缴职工缴费基数的20%(基础养老金),职工缴8%(个人账户)。
    2、如果你单位不能按企业缴,你可以按自由职业补缴。
    3、你也不用选择不补缴,接着缴就可以了,养老保险是可以分段缴的,退休前累计有15年就可以了。
  • 理论上,社保的缴费基数应该是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确定,只有等于或者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时方能以最低缴费基数作为当事人的缴费基数。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是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因此,理论上说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是在最低工资里的。  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很多省市都出台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市《关于调整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3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这就是说,病假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是指实发工资,而非应发工资。所以,这个问题还要去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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