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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0年2月来现在的公司工作,(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上海有分公司,分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目前的合同是2012.1.1-2014.12.31到期,2011.4-2011.8我参加了公司的脱产培训,培训经费27500协议(与分公司签)要求9月起在公司服务期要满5年,在期间不得提出调离、辞职等要求,如因个人原因提前调出,要支付违约金,今年4月公司提出迁址北京,希望大家随迁,或者通过兄弟公司面试去兄弟公司再或者离职公司按照劳动法支付补偿金。现在我选择离职,公司在解除协议上支付我补偿金时(认为我培训后服务1.5年)扣了我的培训经费的70%,请问培训费是否应该扣,我已经签了合同,是否可以要求他们改,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8-11-05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您好!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单位违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你不必支付所谓的离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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