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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毕业,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单位因给予办理北京户口,所以必须工作五年,五年间任何时期违约都需要赔偿办理北京户口的8万违约金,不随工作时间长度变化。今年我由于在公司长期没有工作事情,打算辞职,公司要求必须赔偿8万才能正式的办理离职手续,我觉得首先他们的违约金不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违约金类型,所以不想给予赔偿,现在已经工作交接完成了 ,单位说停止考勤记录,但又不办理离职证明,我现在找工作都比较麻烦,没有离职证明,很多单位不给签订合同。而且我的档案和户口还在原来公司,原来公司不给办理,说必须等交了违约金才给办理。现在单位都不想协商,那我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8-11-05 1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国家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乏触催吠诎杜挫森旦缉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 一般说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是具有任意解除权,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正式员工,协商不成,可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随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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