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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超始于自用工之日一起超过一个月满一年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 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会计一陪的工资;是无异议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 付双陪工资。另外,双陪工资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申请仲裁时往前推一年,之前的 期间都认为过了时效。以上条例,目前是否适用,如果适用,那么是否公司在面临被仲裁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 2018-11-05 1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单位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缴纳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 其实,在我国的立法中早已对没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笔者建议劳动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争取相应的赔偿——  
    一、没签合同——赔偿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由此,案例中李先生虽然并未跟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并不影响他向公司要求赔偿。  
    二、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案例中李先生不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经相关部门责令还逾期不付的,还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三、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即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参见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以,案例中公司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还规定不能辞职,或者辞职拖延发工资的行为显然不合理,李先生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完全有理由要求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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