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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这个规定仍有效吗?在深圳以这个理由提出赔偿是不是得不到支持。

其他 2019-03-06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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