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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入职,入职公司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与购买社保,于2012.5.20左右才签劳动合同。但签订的日期为2012.3.12至2013.3.12,因日期与实际日期相差二个多月,所以本人拒签字。后申请劳动仲裁,提交了入职申请表,厂牌,考勤,工资条,公司所有在职人员姓名明细表,公司组织结构图——有本人的姓名的,原老板的签字。因为是私营企业,工资条与考勤均没有盖章与签字。申请双倍工资与补交社保。于2012.6.11劳动局让本人签劳动合同,说不签是我的责任,所以本人签了一份2012.6.11-2013.6.11日的合同。本人入职一直做前台兼文员,签合同上说我是做人事行政的。公司让其他员工签订的合同为2012.3.12到2013.3.12。于2012.6.14公司在仲裁庭上说我是2012.3.5入职,并不是2011.8入职的。说我提交的资料均是私人制定,就说一些资料上的签字人员并非本公司职员。并且他们提交的劳动合同与本人留底的合同不一样。被诉方说我提供的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已经提交多种资料证明本人是2011.8.2入职的。但在劳动仲裁上,劳动局仲裁员只是帮着企业说话。

仲裁 2018-11-05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双方各一份,也即是最少要两份,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用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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