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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5月26号开始在一家犬舍工作,一直到今天。期间犬舍的老板并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我于 12月跟老板提出辞职,辞职时间为过前。后老板与12月23号新找了一个工人与我一起在犬舍工作,以便于顶替我的位置。新的工人于1月23号请假回外地的家过。而我因为是本地人,于老板说好加班到初2再回家过,以便过期间留在犬舍管理。   我在犬舍工作为全职,一个星期休息一天,休息的那一天理解为早上喂好狗,做好犬舍内的基本工作,然后外出,晚上又必须回到犬舍接着工作。老板对犬舍的工作很少参与。犬舍在5月到12月都只有我一个人在。并从10月起拖欠我的工资,到1月23日,累计拖欠工资有2300元。 (老板于1月27号告诉我说,我和新工人一起干活的整个一月份是我没有工资的。我是在新工人回家过后,就是23号以后,从24号才开始算我工资。于是拖欠我的工资就变成了1200元加上24后的那几天,总共拖欠就1500元这样。)   1月24日,我正常在犬舍工作。早上放犬只活动,然后对犬舍进行打扫,冲洗,期间有两只小狗从关闭的大门下钻了出去,当我发现时,距离我放狗的时间有1个小时左右。我发现后,于犬舍四周查找,无果,最后还是找不回那两只小狗。   走失的小狗品种为哈士奇,一只5个月大,一只2个月大,君为母犬。5个月大的那只是犬舍里的犬只,老板给出的赔偿报价为元,另外一只2个月大的,是客户在犬舍寄养的犬只,经老板与客户联系商讨赔偿,客户开出价格,说犬只是在外省买的,犬只本身费用与运费等总共6000元,于是丢失的两只狗造成的损失一共是  8000元。老板的意思是叫我全部负责两只狗的丢失责任。   对于犬只的走失我承认是有我工作的失误成分在,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但事关赔偿的数目巨大,于是请教以下各位朋友,我到底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赔偿责任,理应赔偿多少价钱。   有以下问题。1.  小狗从紧闭已经琐上的大门钻出,并找不回来。我是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犬舍有四亩地大,是一个用围墙围起来的场地。犬舍内有大大小小的狗总共13只狗,只有我一个人管理。  我来犬舍工作当时,并没有签有劳动合同,关于我在管理犬舍期间在犬舍内发生的犬只生病致死,偷盗,  被抢劫,走失等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落实情况。鉴于此,我做为犬舍老板聘请来的工人,对走失的犬只是否承当全部的责任。2.  关于走失小狗的价格问题。老板和客户对于走失的小狗开出的赔偿价格是否有什么依据。(客户的狗是在网上在四川买的,价格是6000,有FCI的血统证书,买的时候是2个月大。老板给我看过一次网上的购买记录。) 3.所对我的指导有些什么。 为要回身份证,我写下如下证明   本人于元月24号,在老板所经营的狗场里丢失哈士奇小狗两只,其中一只六个月大,名字甜甜,估价元整,另一只3个月大,名字皮蛋,估价6000元整.       特立此据,以证丢失.                                                                     姓名,    

交通事故 2018-11-05 1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来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单位批准,可以立马走人。用人单位不但要按时支付工资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辞职书(最好写成《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XX部门XX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 发生劳动争议,往往许多劳动者由于不懂劳动法相关规定而四处碰壁,对于发生劳动争议后该去哪里解决很多劳动者都纷纷表示不了解,很要的一点就是因为仲裁与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混淆问题。近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解释
    (三)》),则明确规定,加班不给钱,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不必再先仲裁后诉讼,并规定劳动仲裁后劳动法后悔法院将不再受理案件。如此重要的劳动法规每一位劳动者、上班族都有必要深入了解。  讨要加班费法院应受理  《解释
    (三)》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劳动者和单位发生争议后,可以直接起诉,不必再提起劳动仲裁,减少了劳动者的诉累。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受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应受理;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此类加付赔偿金案件,法院应受理。  《解释
    (三)》还特别规定,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出资人也将成为被告  当前用工单位鱼龙混杂,发生纠纷后,单位间相互推诿,甚至逃之夭夭。《解释
    (三)》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方列为被告;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单位列为被告。  仲裁后后悔法院不再受理  为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进入审判程序,《解释
    (三)》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生效,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加班费进行规定。
    关于加班费,在以下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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