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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人,与2008年4月加入一家韩资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为两年,工作岗位为:生产管理,职责为:生产计划制定.基本工资为:1321,业务补助为:540 在签署合同2个月后也就是08年6月我被任命为生产管理TM长(部署担当),在我看来是由部署职员晋升为部署长,下属11人.事实工作职责也是这样.经过一段时间我发现别的部署(比如生产TM ,品质保证TM,人事TM 等等)各个部门担当有相应的补助,也就是工资比我高.我向工厂长提出这部分补助申请但是被拒绝了,理由是他们入社是按照主任级别制定工资的,而我只是以班长级别制定的,TM长不存在级别,只是个称呼,当时我觉得很不合理,经过很多次交涉没有结果,我就进行了书面报告:辞掉生产管理TM长职务,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做生产管理.只对本人自己的工作负责,也就是没有下属.但是工厂长就说做就做不做就走人我很气愤,就说我不会走的,要辞你辞我.就这样我被流放了一个多月,他又找我谈话要把我掉到冲压部门去做操作工并且工资也降低到操作工水平只有基本工资820.保险基数降到原来的一半,公积金不给缴纳了,并且没有更改合同只有一个上层决定签字的文书,他的目的就是想我自己辞职. 所以我想了解这方面是不是有相关法律可以支持我,另外我们公司的加班费都是按照我的基本工资1321做的基数并不是全不工资,是不是也是违规的? 上个月,公司没工作全部安排休假,休息了10天,当时承诺给80%工资,但是回来结算的时候只是基本工资给了80%,业务补助没上班的就没有了,理由是补助不算工资(补助在合同是有明确表示的). 以上,等等请教我能不能得到帮助?假如要申诉我要准备什么?怎么去做? 谢谢各位好心人了,请帮助我,我真的好苦恼!!!! 谢谢了!! PS:就在刚刚我为了拿岗位移动任命书又被围攻,气的我现在胃疼,说什么就是不给我,也不让复印,最后被偷偷抢过来,保存好如果天津有这方面的律师可以帮助可以联系我考虑代理酬劳,作为中国人我觉得在外资企业被压榨的太多了,我们有权利为自己维护,但是对这方面法律一知半解的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有这个能力,望指导!!

劳动纠纷 2018-11-05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规定加班是有加班费的,每个公司都会做出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加班费可追溯的时间:原则上按离职前一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民诉的时效追讨2年。
    但是有时法院不按民诉的时效,而按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有法院执行高法的意见,按照连续侵权,就可以追讨到入职之日。
    我要说的是,法院和法院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包括劳动仲裁也可能执行高法的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要考虑的比较多,比如你单位本身的情况,如果效益好,也许会多判一点。
  • 单位应该按照与员工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单位无故降低工资,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无故降低,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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