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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5年12月在昆山买的安置房,由于现在房价上涨,房东要求加钱钱。(有房产中介合同

合同纠纷 2018-11-05 1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屋中介中中介人员接私单的问题:中介人员接私单跟公司没多大关系,这属于业务员的问题,如果出现法律纠纷也是根据合同走的,谁签的合同,谁负责任,如果是业务员自行走的私单那么业务员承担责任,如果业务员假用公司的手续去跟客户签的协议,客户是起诉公司,同时公司起诉业务员。
  • 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房产中介的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传发布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的经济收入主要是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以目前市场惯例中介服务佣金为2%。(部分城市为只收买家
    2.5%-3%,但也有例外,如北京的部分房产中介对房东和业主双收佣金等。)  为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amp;amp;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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