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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男,1994年12月到工商局做门卫,当年52周岁,到现在已72岁,平时和节假日有加班,工资从当年每月240元发到现在增长至每月500元,与工商局无劳动合同,工商局也没有缴养老保险。2014年4月单位不用了,只承认赔偿60周岁之前8年的损失,赔8个月人均社会平均数工资,不承认后12年的赔偿,理由是超过60周岁后与工商局的关系属劳务关系。请问律师还要求哪些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18-11-05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缴社会保险,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一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公司缴纳8%,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缴纳1%;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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