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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工.由于招工时对党案没有足够的认识.以至当时没按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填写.我的第一代身份证是84年办的.是按原来人口普查时记载的信息办理的.而我招工是88年.档案是随便填写的.自从94年下岗到今都是个人全额缴纳社保.即便咬牙也想要交到退休.以便老了有点生活保障.可是我的生份证与党案相差四年.意味着我要廷迟退休.我现在要怎么办?由于当时对身份信息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乃至当初填写党案时乱写一通.当时我错误导至现在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有后台这是小事一庄.我身边有后台的人早就把错误更正了.可我是什么都没有人贫民老百姓谁能给我公正呢.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为什么社保局有法不依.难到他们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吗?请求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05 1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的女干部,可以申请退休。
    1、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 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2、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 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 2006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对上述复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该条规定将转档纠纷直接规定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产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或者要求丢失、损害档案赔偿损失的,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故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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