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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集团公司(原单位)劳动合同是2009.04.06至2012.04.06 期间本人在2011.12离职。但手续未办完。现在合同到期,我去补办离职手续,公司要求我退返我未工作期间16个月公司缴纳的五险一金(共9600多),不然不给办离职证明,社保也无法转移。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如不合理,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1-05 1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就可以了,不需要单位批准,延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责任在原单位,不在你,在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前,你按法律的规定已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影响订立新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新单位应从2月给你补缴社保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只要你符合劳动法离职的申请手续,在试用期内提起3天,正式员工提起一个月,公司准许你离职,你要求开离职证明,是合理的。详细说说这个辞职吧,试用期内提前3天提交辞职信,如果公司不给你处理,应因到第三天你可以自己走,(记得复印好你的辞职信)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公司理应在一个月内帮你办理好辞职手续,主要是办理社保减员(减员你可以百度下),从你提交辞职信的第一天起后的30天,你还要继续上班,一个月结束,如果公司拒不批准,可以找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这个是比较有效的手段,保管好自己的辞职信复印件。
    如果已经准许你离职了,那么离职证明不开也可以。你可以去查看自己的社保是不是处理个人业务状态就行了。如果是打印交给你新单位人事,他们一看就懂。你也可以和你现在公司协商,开个辞职证明很简单的,对公司又没损失。

  • 1、根据劳动合同法,新员工入职必须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非法用工,新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单位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新单位聘人,则原单位可以提起诉讼状告新单位。特别是聘用高级经理人或者技术骨干涉及商业秘密上,此点尤为突出,国内因此诉讼案件很多。
    2、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需要原件,用于现单位用工备案,便于劳动执法监察和检查之用,这也是企业人力资源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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