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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八十多岁,有三子女,两女一男,大女儿离的较远,一年不一定回来一次,小女儿和儿子 基本上在一块,儿子十几年前就开始对老人打骂过,还强占老人土地,不负赡养费用,现在老人一直住在小女儿家,老人想起诉儿子,可现在儿子精神、头脑有问题,媳妇想以此推卸赡养义务。请问,在子女精神有问题的情况下,其及配偶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离婚 2018-11-05 15: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亲生子女,子女无法选择亲生父母,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3.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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