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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去年12月份进一家酒厂的食堂煮饭,厂里有两百人左右,今年6月份由于天气变热,我开始穿拖鞋上班,由于食堂内地板的设计不合理,每天都有水,很潮湿,加上夏季细菌容易生长,没多久我的十个脚趾头就都长了水泡,当时只是擦点药,也没重视,继续上班,可是几天后因为脚在上下班的途中被太阳晒以及厨房凉水的浸泡下,一下子就感染了,去遵义医学院住院一个星期,医生诊断为足癣伴感染,甲癣,脚上分泌物化验结果为多种细菌生长,出院医药费花了两千多,回来后拿材料到社保局报工伤,社保局不承认这是工伤,医药费就不能报销,厂里也不负责,请问我这个算是工伤吗?医药费能报销吗?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05 1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
    但是你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 工伤认定下来了就可以带齐手续到劳动局申请报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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