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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女职工是临时工,产假未满被领导强行要求提前上班40多天,现在县社保局计算划拔了16000余元的生育津贴到我单位,单位领导有说产假期已发工资不能享受此津贴,有说可按与工资的差额享受。请问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恳请各位高师帮忙,无奈女子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8-11-06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标准是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一般星期
    六、日有的单位是不计算在内)。
    工资标准通常是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考虑到市场对该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时参考员工的工龄、职称、业务水平、工作岗位等等级不同设定。
  •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 1、产假没有结束前,您可以拒绝回公司上班,而且产假期间应发放基本工资。如果是您自己辞职,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失业保险原则上非自己原因造成的才可以申领,而且标准很低,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起。 鉴于您的情况,您完全没有必要自己辞职,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辞退,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产假结束后,在哺乳期内,如果您可以从医院开出病假条,单位应向您支付病假工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没有病假条,单位可以不批准您的事假,而且旷工达到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单位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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