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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于2014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王某称:其于2012年4月1日与某派遣公司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王某派遣至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2月1日,王某与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2014年1月31日,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王某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了1个月的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其已在该机械加工公司连续工作了2年,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故请求公司支付尚余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某机械加工公司称;2013年2月1日之前王某系该派遣公司的员工。2013年2月1日王某系向该公司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后,本公司在录用了王某。王某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公司已依法支付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王某在2013年2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即便有,也应当向派遣公司提出,且已超过1年的仲裁的时效。故不同意王某的请求 问题: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设置。劳务派遣用工下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相分离,也因此,在本案中,王某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在同一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了近2年,但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是某派遣公司建立,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是与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立,这体现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过程。根据相关规定,在劳务派遣争议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本案中,某机械加工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劳动纠纷 2018-11-06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标准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迟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还需继续用工的,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第二,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辞职的还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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