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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于7月到期,8月和10月我曾经因为个人原因,两次向公司提出过辞职,但是公司均没有放人。后来我本人也没有再提出辞职。12月初公司表示项目组面临解散,相关人员可能需要辞职,形式为双方友好解除劳动合同。我当即同意他的建议。并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后,朋友告诉我,和我一起离职的同事获得4个月的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我想现在(1月3日)要求我的相应权利,不知是否正当。如何办理?谢谢我的同事跟我的情况是一样的,他能得到,为什么我就不可以。是因为我现在提出已经晚了吗,需要出具什么证据,没有会议纪要,但是我的辞职申请上写明了原因之一,是因为获悉公司项目人员解散。补充:我今天和我公司授意我写辞职申请的经理谈过话,他承认了是公司让我写的,还说如果他不在公司工作就可以帮我提出这一点,相关谈话我都有录音。请问律师,如果这些证据已经充分,那么我的申述时效是多长呢?补充:律师,你好,由于我现在没有时间去做这件事情,有人告诉我时效是一,不知是否属实。另外,公司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有利之处在哪里?难道我这种情况没有先例吗,我感觉我的损失,是因为公司利用我对劳动法不知情,而故意蒙蔽欺骗。我已经整理好录音内容,首先两次承认如果我当时要的化,公司应该补偿。这不就证明了我的性质是辞退吗?其次,他在和人事经理通话的过程中说,承认我的辞职书是领导口头授意我写的,这不就推翻了辞职书吗? 麻烦律师了

劳动纠纷 2018-11-06 0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员工马上辞职,如果单位批注的话,可以要求尽快结清工资,一般申请辞职之后根据单位安排离职的话,在离职当天就要结清工资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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