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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要求返彩礼但没有证据,法院采纳诉讼要求吗?

诉讼 2018-11-06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之间通常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现代社会上婚姻的缔结一般包括恋爱、结婚两个过程,其中男女之间不管是自行相识的还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都有个时间或长或短的恋爱过程,这个过程既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的阶段,也是双方婚姻的准备过程。  在整个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可避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赠送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之后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进行购房、装修等结婚准备工作。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最终分手的情况出现。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成为男女双方棘手的问题。  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赠送对方贵重的东西应当慎重,因为一旦双方的关系无法继续下去,矛盾随之而来。  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给付财产的形式仍然存在并为人们所接受。  一旦结婚未成,婚前给付的财产的权利归属易发生纠纷,该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婚前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呢?一般来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试想一下,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如果不是希望与对方结婚,恐怕很少有人会向对方赠送贵重的物品。由此可见,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赠送贵重物品的目的,无非是希望与对方最终结婚。这种以“与对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应当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只有在双方成功结为夫妻时才能说真正生效。这是附条件的赠与与普通赠与的最大区别,即普通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即生效,赠与人如无合同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撤销赠与;而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需在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因赠与未生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已经不存在的,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折价款。
  • 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  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男女双方及相关亲属做为共同的原、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没有共同生活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第一,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第二,给付彩礼后,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的前提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使弱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 首先,对于夫妻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离婚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及判决书都是有效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是不愿意解决的。但是,由于人性的复杂,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动手脚的大有人在。因此,法律还是规定了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解决的办法。在此,根据离婚的方式分两种情况为大家简单讲解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一、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解决办法  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还是规定了救济的措施的。  
    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  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  由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已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已经有了保护的措施。如果一方在发现自己可以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而不提起的,法院就没有必要再保护你的财产离婚。因此,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如何处理规定了一定的时间。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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