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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以在职在编的人做担保,所借金额2万元,已经签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人一直不还利息,利息为两分的息,借款人有一个星期没及时还息,问保证人却不予理会,我想问是不是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借款人迟迟不缴利息,而保证人不答复,像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请专家帮忙,我是否能够追回债务。

债权债务 2018-11-06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不计算违约金,但借款人要赔偿贷款人的损失或者支付逾期利息。
    但若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予以支持,通常情况下法院都是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来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您曾催告还款,则法院应当责令您的朋友支付逾期利息。
  •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借条写了还款期限,就是到了还款期限两年内具有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写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款,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期间要款,就从催款以后两年内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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