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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小额贷款公司以房产抵押贷款,还未到期还本金,可是她们内部知情人士透露给我说,该小贷公司以我的身份和抵押物又做了一份合同远远超出我贷款额度的合同,不知用来做什么?我会承担后果吗?还有她是否侵犯了我的权益。没有我签字是别人签的

抵押担保 2018-11-06 2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抵押物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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