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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家超市近期裁员超过200人,却不愿补偿员工,试用期内的基本全部被清掉,仍在合同期内的被裁员工要求依法获得补偿,公司以未发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承认裁员事实。试问,如果不是裁员,人事约谈时为何让被裁员工找工作(有录音和内部QQ消息为证)?昨天一些被裁员工与公司闹翻后扬言找劳动局,公司不得不拿出一些补偿,但并未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足额发放。。。随后公司通知其他合同期内被裁员工回原岗位上班。问题:1、是否可拒绝返原岗上班(经常性大量招人大量裁人,且从不考虑员工死活给予合法补偿,对这样的流氓公司无爱了),并要求公司依法补偿?2、录音和QQ信息是否可证明公司裁员事实存在?3、公司所买社保不足额,是否可要求双倍补偿?

劳动纠纷 2018-11-07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为员工办理参保时应去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为参保员工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缴费时要填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增减变化表》,需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经办人公章。
    如员工先前已经投过保,需提供其保险编号。还需填报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签订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授予其“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 应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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