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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6年8月16日应聘于一私企工作。从事职业是水电维修工,入职时企业与我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后,企业没签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就在2017年1月24日下午在施工的过程中意外受伤。受伤吋企业派人把我送去医院救治,经过医生检查处理告之“左脚跟骨折:好在没脱位,根据医生建议可保守治疗。于是就回家养伤,按时到医院换药,经过四个月的休养治疗伤情基本旋定后。要求企业出据关于工伤认定的所需资料遭到企业绝决。由于当时施工的局限性,施工现场只有我和另一个同事在施工,没有第三人看见受伤经过。同事也不敢证明。所以给我自己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带来重大困难。没得办法,在我无助的时候接受了企业的解决方案,即: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共计壹万五千元。:随后企业出据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沒有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律师老师: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贞对以上事实我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仲裁 2018-11-07 2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协商经济补偿协议,做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员工离开原单位,都应该是拿着补偿走的。  例如,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合同的所有情况,除了《员工离职拿不到企业补偿的两种情况》中所述的第2条以外,员工均可以拿到补偿。无论是企业认为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行,还是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员。只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同,补偿的数额也不相同。  一般情况下,员工能拿到N+1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这里的N是指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支付
    0.5个月,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这里的“1”,是指企业解聘员工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劳动法规定企业需要给员工1个月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如果因工作需要员工马上离职,就需要发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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