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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与实际经营不是同一人,且劳动关系是和经营人建立的,现在劳动者与经营人出现劳务纠纷,劳动者维权后,法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企业 2018-11-07 2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维权须知

    当广大的打工劳动朋友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要清楚地知道劳动报酬、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以及如果受了工伤要及时做工伤鉴定等。


    一、工资的发放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等应该知晓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特别注意,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工资至少每月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一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动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加发相当于农民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可拨打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工伤后必须及时鉴定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

    下列6种情况一般都属于工伤鉴定的范畴,农民工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去劳动部门鉴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伤的;


    (三)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懂得维权渠道

    当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侵害时,要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 劳动者怎样才能在维权官司中增加胜诉几率?

    真正地理解法条;调取证据,固定事实;思路清晰,方能胜诉;多读一些相关案例。


    一、真正地理解法条

    对法条的解读,会有很多种版本,尤其是一部新的法律对于这些法条,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运用,是每一个仲裁员和法官都在思考的问题。所以,作为一名员工,在决定维权之前,绝不能片面地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理解,对相应的负面评价和风险提示视而不见。


    二、调取证据,固定事实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申请仲裁,无异于自求取死之道。所以员工在维权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

    同时,对于证据的审核,需要听取不同的声音和判断。作为当事人的员工,往往会对各种证据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理解,这一做法对员工来说,风险是极大的。因为案件最终的裁判者并不是员工,而是作为中立者的仲裁员或者法官,他们对同一证据,是很可能抱有与员工不同的认识的。了解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证据的规则,是员工在维权之前,需要给自己补课的地方。

    所以,不但要有取证意识,还要确实取到确凿的证据,同时,还要保证取到的证据是有用的,这样才能确保最终的胜诉。


    三、多读一些相关案例

    现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作为员工,在申诉之前,应当有意识地通过互联网寻找一下与自己的情形相类似的相关案例来学习一下。了解一下别人的胜诉点与败诉点分别在什么地方,在实践中对胜诉点进行揣摩运用,对败诉点进行分析避免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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