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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在**集团公司上班的在职职工,于1985年11月7日在上班期间因工受伤,受伤部位是左手肘关节、左脚盆骨粉碎性骨折,经长期医治后被国家专业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四级”,后于1990年回到公司正常上班,当时的公司领导告知本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工作岗位(或工种),直到工作至2012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本公司归属国网,单位对本公司职工及其工作岗位进行了从新安排和调整,为此,公司对我的岗位也作了相应的调整,现在新的工作岗位是担任“操表员”,具体工作内容是每月按时操收各居民用户家中使用的用电量,但公司规定任何职工必须按照公司下达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按时完成操表及收取电费的工作任务,同时,公司领导考虑到本人作为四级残疾人员的实际情况,仅要求我只完成正常职工一半的工作任务。之外,针对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任何职工,都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因此本人由于工伤的原因,无法完成收取或催收电费的工作任务,单位每月根据未自己完成的收费实际金额,按时在本人每月的绩效工资内予以扣出,公司将扣发的绩效工资部分作为未完成收取电费的补缴。截止目前,本人从未足额领取过属于自己正常收入的绩效工资,每月的绩效工资都会被单位无情的扣发。另外,因用户的不断增加,本人的工作量(或工作任务)都会随着新的用户增加而不断增加工作量。

    在此,请问尊敬的律师几个问题:

    一是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应享受到单位的特殊照顾及优待?

    二是针对一个取得工伤四级残疾证的正式职工的合法收入被单位无理扣发,本人是否有权向单位提出,将自己每月被单位扣发的绩效工资部分足额退还给本人的申请或要求?

    三是一个工伤四级残疾人员受到如此的待遇,我是否应该采取法律的手段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维权或讨回公道?

    乞盼律师在百忙中给予我一些建议和合复。

    在此,我代表全家人向尊敬的律师表示忠心的感谢!!!

调解 2018-11-08 07: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规定是公司不能全扣员工工资,要是员工工资被全扣了,那么公司也就是违规的。公司不仅不能把员工工资全扣了,每月扣减的工资的也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是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若公司违规克扣工资,可按照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处理,具体有如下:


    1、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


    2、可自愿选择调解,主要是去找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然还可以去法院申请调解等。注意的是,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还是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去申请仲裁,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4、要是你在经过劳动仲裁都不能解决你工资被扣的问题,那么现在最好就要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去法院起诉。必须得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人才能接着去法院起诉。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无过错的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资的法定理由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的侵犯。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 公司不正当扣绩效工资(实际上是全公司变向降薪)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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