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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7年7月8日工作时摔伤,后去三甲医院检查。X光片诊断为胸壁挫伤,开了三天病假和药。两天后疼痛加剧,去家门口二级医院就诊。CT诊断为左侧第七肋骨骨折,开了药和一个月病假。请问骨折不是首诊,诊断的可以做认定为工伤吗?可以鉴定为伤残十级吗?

劳动纠纷 2018-11-08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摔伤,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
    2、如果在工作场所外摔伤,不是工伤;
    3、劳动者可以在伤害发生后的一年内去当地社保中心工伤科申请工伤鉴定,鉴定为工伤的,由工伤基金按工伤待遇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4、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低可以主张11个月。
  •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司法鉴定和按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合法的,iward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远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严格,且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工伤无过错赔偿),严重侵害工伤职工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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