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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杭州余杭区的。我在8月16号下午5点下班的时候被一辆电瓶车撞了,脚踝骨折,休息一个月,对方赔偿我一个月工资还有医疗费,当时交警也是到现场的,对方主责,我次责,我又向单位申请工伤,什么资料都交上去了,现在过去3个多月了,单位告诉我报不了了,人家对方已经给过我钱了,是这样吗?

工伤赔偿 2018-11-09 12: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需要确定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时建立。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进行了的用工,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经确立。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工伤处理。故如果已实际用工,且在上下班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处理,并进行赔偿。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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